陕发改煤电[####]####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 ,原《 ### 办法》废止。 ### ####年##月##日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 ### 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 委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 或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换)电设施, ### 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充电设施标准和规范, ### 且不妨碍其他设施安全。 ### 业协会充电设施分会(以下简称陕西充电设施分会)是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本着共同的意愿, ### 团组织, ### 业自律,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 ### 平台( ### 平台) ### 业协会充电设施分会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非盈利的原则,实现各类充电服务平台统一接入,有效整合全省充电信息资源,开放相应的查询和管理权限, ### 门及相关企业、用户提供充电信息服务。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各市(区) ### 乡规划, ### ,按照自用、专用、公用并进,快充、慢充结合,分类管理实施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区停车位、 ### 、 ### 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 ### 、 ### 、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 ### 、 ### 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纽带,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七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应达到###%, ### 、 ### 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 ### 、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 每## ### 。 第八 ### 、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础应为不燃构件。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十条投资建设充(换) ### 备案制管理, ### 门备案,其中,个人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单位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建设充电设施在备案时,应提交供用电协议和建筑物产权方或物业管理方的意见。 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省内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 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 设备改造升级,充电桩建设数量(含改变快慢充电桩比例)与原备案文件不一致时,应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内容。 ### 项目建成后, ### 门组织电力、消防、 ### ### 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接入, ### 专项规划。 ### (桩)的专用变压器(控制箱),专用变压器(控制箱) ### 有, ### ### 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 ### 费用。 自用充电设施就近接入, ### 有权人或管理人应提供接入条件,对需要电力扩容的, ### 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 有者或管理者应提供相关建筑和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确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 企业及充电设施投资人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线走向, ### 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有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实行统一的“电动陕西、 ### ”标识规范。 第四章运营和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 门登记备案,且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的内容; (二)设置企业运营管理系统, ### 有效的管理和监控, ### 采集和存储,并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及接口; (三) ### 的, ### 维护人员( ### 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人,高压电工不少于#人);##个及以上的, ### 维护人员( ### 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人,高压电工不少于#人); ### 数量增加的,维护人员的数量应成比例增加。 (四) ### 资格备案, ### 会公布。 ### 地,租期不得少于#年。 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三年,期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其他企业。若转包给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其他企业, ### ### 项目报备。 ### 有权人负责维护管理,租赁到期或三年后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 ### ### 门。 ### 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专用、 ### ### 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 ### 会公用。 第二十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 ; ### 政府指导价管理, ### 门制定。 ### 门单独结算电费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供电企业单独申请报装立户。 第二十二条鼓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用、 ### 会公众开放, ### 。若达不到运营企业条件,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承担运营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本办法建设的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国家奖励政策和有关要求, ### 门或各市(县)制定具体支持政策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门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取消其资格: (一)将公用充电设施转包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企业;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的; (三) ### 门验收合格的,即投入使用的。 (四)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识。对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的, ### 有权人或管理人协商拒不挪车或联系不到车主, ### 理。 第五章附则 ### ,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