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管理,请各相关单位禁止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房建筑和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否则,我局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令 第###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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