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安矿业2022年度劳保用品年标】招标公告

时间:2022-03-20 地区:安徽省 查看完整内容
 ###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金安矿业####年度劳保用品年标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  ###  。 ### 条件, ### 公开招标。   
二、 ### 范围   
项目名称: 金安矿业####年度劳保用品年标    
项目编号: XZL-CL-########-###    
项目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范桥镇   
交货期: ####-##-##    
项目范围: 金安矿业物资材料    
本次招标标段为: 金安矿业####年度劳保用品年标    
 ### 附件。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标段名称:金安矿业####年度劳保用品年标   
 通用资格条件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 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 措施   
 #、 ###  ### 罚期间内   
 专用资格条件   
 #、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投标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需有劳保品销售资质。供应商投标报价必需明确具体的品牌产地。   
 #、拥有\" ### \"供货范围:金安矿业物资材料 D 级及以上合格的供应商,可直接参与投标,等级达不到要求但符合上述条款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也可报名参加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 ####年##月##日 ##时##分 至 ####年##月##日 ##时##分    
获取方式:鑫智链电子交易平台(www):请到门户首页-下载专区-下载【投标管家】工具, ### 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投标。   
标书费: ###.#元 (按项目收取)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年##月##日 ##时##分    
递交方式:请到鑫智链电子交易平台(www)注册账号并完善信息, ### 下载投标管家, ### 投标。 ### 搜索并下载中招互连APP,注册并验证身份后购买上海CA证书。   
递交地点:鑫智链电子交易平台(www)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年##月##日 ##时##分    
投标文件解密方式:服务端集中解密    
开标地点:鑫智链电子交易平台(www)   
七、其他说明   
#、非合格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提交保证金:#####.#元,大写:#万元,拒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本平台为每位供应商建立保证金账户,供应商预先交纳一定金额的费用作为保证金,投标时系统冻结相应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定标后,未中标的供应商被冻结的资金自动解冻;中标人在交纳中标服务费、交纳履约保证金、签署合同后,保证金解冻。   
如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视情况停止其一定期限的投标权限。   
合格供应商投标前无须提交投标保证金( ### 有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项目除外, ### 操作),如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 ### 欠其货款中扣除本项目对应的投标保证金(若无货款,则必须补交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停止其一定期限的投标权限。   
#、本项目将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服务费, ### 文件。   
#、标书费、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的支付, ### 银转账,不接受线下电汇。   
友情提醒:   
 在线扫码充值或银联转账成功后即可下载标书;   
 发票领取地址: ###  ### ,周会计,联系电话:###-########(款项汇出后#日内可来我司领取发票,若不领取我司将安排邮寄, ### 留地址准确无误);   
  ### 投标的,推荐您采用预存方式交纳标书费,后期投标按实扣费。   
#、供应商一旦投标,则视为对上述条款的认可。   
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标人(代理人):朱鹏飞    
联系电话: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经理: 赵浚哲   
联系电话:  ###########    
八、付款方式   
#、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供方向需方开具并交付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实行一票结算,经需方确认后,办理财务报帐。以需方财务挂账确认为账龄起算时点,账龄为 ## 个日历日。   
#、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 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足六个月或单笔付款低于##万元(不含##万元)的承兑汇票以现金支付,供方须按需方财务规定的利率支付贴息。   
#.#本合同约定的为年标合同,合同期内以实际到货数量结算,需方实际使用量的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九、投诉方式   
 ###  ### : 联系人:佘女士 电 话:###-######## 电子邮箱: ### osun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黄女士 电 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