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时间:2016-10-01 地区:江苏省 查看完整内容
begin-->#########end-->begin-->( ### 令第###号发布, ### 令第###号修正, ### 令第###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的设立, ### 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 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 的设立和发展, ### 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  ### 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 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 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  ### 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的业务活动, ### 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 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 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 ### 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 政机关依照《律师法》 ### 进行监督、指导。   
   ### 依照《律师法》、 ### 业规范, ###  ### 业自律。   
   ### 政机关、 ### 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 ### 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  ### 政机关、 ### 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会 ### 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 的设立条件   
  第七条  ### 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 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  ###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 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 ,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 ,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 ,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二条  ### ,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 的, ### 政机关筹建, ###  ### 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 ### 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 ### 、 ### 的设立资产数额, ### 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 , ### 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五条  ### 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 的负责人, ### 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 ### 的负责人, ### 律师推选, ### 政机关同意。   
   ### 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 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 ;   
  (二) ### 的宗旨;   
  (三) ### 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 ### 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 ### 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 ### 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 ### 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 ### 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 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 章程自省、自治区、 ### 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 ### 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 ### 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 设立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  ### 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初审,报省、自治区、 ### 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九条  ### , ### 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 ### 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 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 ,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 ###  ### 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 ### 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申请, ### 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或者自收到申请材 ### 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 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 ###  ### 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核实。   
  经审查, ### 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 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 ### 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 ### 政机关 ### 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 ### 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 ### 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 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 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 ### 规定。 ### 统一制作。   
  第二十四条  ### 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 ### 账户、办理税务登记, ### 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 ### 公章、 ### 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决定的省、自治区、 ### 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 ### 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四章  ### 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 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 ### 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 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 、合伙人的, ### 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 跨县、不设区的市、 ### ,需 ### 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 ###  ###  ###  ### 政机关。   
   ### 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 、 ### 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 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 ### 应当依照法律、 ### 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  ### 变更组织形式的, ### 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 ### 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 因分立、合并, ###  ### 、 ### 的, ###  ### 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 ### 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 停办,应当终止。   
   ### 罚期限未满前, ### 决定解散。   
  第三十二条  ### 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 在终止事由发生后, ### 会公告, ### 清算, ### 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 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 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  ### 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被注销后的债权、 ### 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 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 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四十条  ###  ### 管理制度, ###  ### 为,履行监管职责, ### 律师遵守法律、法规、 ### 业规范, ### 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 律师和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 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   
  (二)获得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 ### 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 ### 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  ### 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三) ### 监督管理, ### 章程和规章制度, ### 的形象和声誉;   
  (四)法律、法规、 ### 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 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 ### 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  ###  ###  ### 备案。   
  第四十四条  ### 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十五条  ### 公平竞争, ### 、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 ### 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 受理业务, ### 利益冲突审查, ### 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四十七条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 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 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 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 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 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八条  ###  ### 法律援助义务, ### 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条件和便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四十九条  ### 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规范受理程序,指导监督律师依法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第五十条  ###  ### 管理职责, ### 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 ### 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 ###  ### 为:   
  (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 ### 门施加压力;   
  (二) ### 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 ### 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 ### 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五)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 ### 为;   
  (六)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 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以歪曲事实真相、 ### 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五十一条  ### 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 ### 会保险。   
   ### 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 ### 会保险。   
  第五十二条  ### 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 规定。   
  第五十三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后, ### 为的律师追偿。   
   ###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 ### 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 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 ### 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  ###  ### 管理, ### , ###  ### 为的管理责任。   
   ###  ### 的决策机构; ### 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 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 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五十六条  ### 应当建立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表现突出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 制度, ### 、 ###  ### 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 ###  ### 业惩戒的, ###  ###  ### 报告。   
   ### 罚的, ### 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八条  ### 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 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 ### 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   
  第五十九条  ###  ###  ### 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  ### 在地区(县) ### 政机关提交, ### 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 规定。   
  第六十条  ### 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  ### 等, ### 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奖惩情况。   
  第六十二条  ### 应当妥善保管、 ### 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 ###  ### 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 ### 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 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 被撤销许可、 ### 罚的, ### 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 罚的, ### 罚期限届满前, ###  ### 政机关。   
  第六十三条  ### 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 ### 负责人;   
  (二) ### 律师, ### 聘用律师人选;   
  (三)审核、 ###  ### 管理制度;   
  (四)审核、 ### 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五)指导、 ### 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   
  (六)指导、 ### 的财务活动,审核、 ### 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 ### 重要事项的变更、 ### 置;   
  (八) ### 决定的事项。   
   ###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章  ### 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  ### 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 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 ###  ### 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 ###  ### 情况;   
  (四) ### 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 ### 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 ### 的举报和投诉;   
  (七) ###  ### 整改的情况;   
  (八) ### 和省、自治区、 ### 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 ###  ### 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  ### 警示谈话,责令改正, ### 监督; ###  ### 罚的, ### 罚建议; ### 业惩戒的, ### 理。   
  第六十五条  ### 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 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 ### 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 工作;   
  (三) ### 进行表彰;   
  (四) ### 罚; ### 罚的, ### 罚建议;   
  (五) ### 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 ### 设立、变更、 ### 、注销申请事项;   
  (七) ### 执业档案, ### 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 ### 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六十六条 省、自治区、 ### 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 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 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 ### 组织建设、队#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 ### 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 ### 的表彰活动;   
  (五) ###  ### 罚, ### 罚工作, ### 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六) ### 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 ### 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七) ### 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 ### 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 ### 罚。   
  第六十八条  ### 的情况, ### 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 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   
   ### 及其律师, ###  ### 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  ### 业管理。   
  第六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 ### 的, ### 在地的省、自治区、 ### 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年度考核、 ###  ### 在的省、自治区、 ### 政机关。   
  第七十条  ### 实施监督管理, ### 依法执业, ### 的合法权益, ### 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十一条  ### 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 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 ### 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 ### 政机关, ### 政机关。   
  第七十二条  ### 政机关、 ### 信息管理系统, ### 基本信息和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第七十三条  ###  ### 的指导、监督, ### 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 ###  ### 业自律, ### 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七十四条  ###  ### 的组织、队#、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 ### 政机关。   
  第七十五条  ### 、 ### 、公安机关、 ###  ### 政机关、 ### 罚、处分建议的, ### 政机关、 ### 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七十六条  ### 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 的管理, ###  ### 。   
  第七十八条  ### 。 ### 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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