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gin-->#########end-->begin-->( ### 令第###号发布, ### 令第###号修正, ### 令第###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的设立, ### 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 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 的设立和发展, ### 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 ### 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 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 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 ### 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的业务活动, ### 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 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 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 ### 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 政机关依照《律师法》 ### 进行监督、指导。 ### 依照《律师法》、 ### 业规范, ### ### 业自律。 ### 政机关、 ### 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 ### 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 ### 政机关、 ### 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会 ### 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 的设立条件 第七条 ### 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 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 ###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 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 ,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 ,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 ,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二条 ### ,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 的, ### 政机关筹建, ### ### 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 ### 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 ### 、 ### 的设立资产数额, ### 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 , ### 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五条 ### 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 的负责人, ### 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 ### 的负责人, ### 律师推选, ### 政机关同意。 ### 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 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 ; (二) ### 的宗旨; (三) ### 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 ### 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 ### 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 ### 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 ### 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 ### 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 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 章程自省、自治区、 ### 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 ### 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 ### 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 设立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 ### 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初审,报省、自治区、 ### 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九条 ### , ### 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 ### 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 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 ,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 ### ### 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 ### 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申请, ### 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或者自收到申请材 ### 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 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 ### ### 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核实。 经审查, ### 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 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 ### 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 ### 政机关 ### 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 ### 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 ### 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 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 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 ### 规定。 ### 统一制作。 第二十四条 ### 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 ### 账户、办理税务登记, ### 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 ### 公章、 ### 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决定的省、自治区、 ### 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 ### 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四章 ### 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 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 ### 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 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 、合伙人的, ### 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 跨县、不设区的市、 ### ,需 ### 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 ### ### ### ### 政机关。 ### 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 、 ### 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 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 ### 应当依照法律、 ### 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 ### 变更组织形式的, ### 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 ### 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 因分立、合并, ### ### 、 ### 的, ### ### 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 ### 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 停办,应当终止。 ### 罚期限未满前, ### 决定解散。 第三十二条 ### 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 在终止事由发生后, ### 会公告, ### 清算, ### 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 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 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 ### 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被注销后的债权、 ### 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 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 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四十条 ### ### 管理制度, ### ### 为,履行监管职责, ### 律师遵守法律、法规、 ### 业规范, ### 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 律师和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 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 (二)获得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 ### 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 ### 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 ### 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三) ### 监督管理, ### 章程和规章制度, ### 的形象和声誉; (四)法律、法规、 ### 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 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 ### 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 ### ### ### 备案。 第四十四条 ### 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十五条 ### 公平竞争, ### 、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 ### 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 受理业务, ### 利益冲突审查, ### 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四十七条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 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 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 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 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 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八条 ### ### 法律援助义务, ### 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条件和便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四十九条 ### 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规范受理程序,指导监督律师依法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第五十条 ### ### 管理职责, ### 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 ### 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 ### ### 为: (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 ### 门施加压力; (二) ### 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 ### 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 ### 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五)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 ### 为; (六)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 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以歪曲事实真相、 ### 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五十一条 ### 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 ### 会保险。 ### 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 ### 会保险。 第五十二条 ### 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 规定。 第五十三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后, ### 为的律师追偿。 ###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 ### 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 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 ### 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 ### ### 管理, ### , ### ### 为的管理责任。 ### ### 的决策机构; ### 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 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 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五十六条 ### 应当建立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表现突出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 制度, ### 、 ### ### 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 ### ### 业惩戒的, ### ### ### 报告。 ### 罚的, ### 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八条 ### 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 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 ### 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 第五十九条 ### ### ### 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 ### 在地区(县) ### 政机关提交, ### 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 规定。 第六十条 ### 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 ### 等, ### 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奖惩情况。 第六十二条 ### 应当妥善保管、 ### 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 ### ### 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 ### 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 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 被撤销许可、 ### 罚的, ### 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 罚的, ### 罚期限届满前, ### ### 政机关。 第六十三条 ### 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 ### 负责人; (二) ### 律师, ### 聘用律师人选; (三)审核、 ### ### 管理制度; (四)审核、 ### 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五)指导、 ### 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 (六)指导、 ### 的财务活动,审核、 ### 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 ### 重要事项的变更、 ### 置; (八) ### 决定的事项。 ###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章 ### 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 ### 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 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 ### ### 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 ### ### 情况; (四) ### 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 ### 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 ### 的举报和投诉; (七) ### ### 整改的情况; (八) ### 和省、自治区、 ### 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 ### ### 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 ### 警示谈话,责令改正, ### 监督; ### ### 罚的, ### 罚建议; ### 业惩戒的, ### 理。 第六十五条 ### 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 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 ### 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 工作; (三) ### 进行表彰; (四) ### 罚; ### 罚的, ### 罚建议; (五) ### 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 ### 设立、变更、 ### 、注销申请事项; (七) ### 执业档案, ### 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 ### 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六十六条 省、自治区、 ### 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 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 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 ### 组织建设、队#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 ### 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 ### 的表彰活动; (五) ### ### 罚, ### 罚工作, ### 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六) ### 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 ### 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七) ### 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 ### 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 ### 罚。 第六十八条 ### 的情况, ### 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 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 ### 及其律师, ### ### 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 ### 业管理。 第六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 ### 的, ### 在地的省、自治区、 ### 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年度考核、 ### ### 在的省、自治区、 ### 政机关。 第七十条 ### 实施监督管理, ### 依法执业, ### 的合法权益, ### 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十一条 ### 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 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 ### 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 ### 政机关, ### 政机关。 第七十二条 ### 政机关、 ### 信息管理系统, ### 基本信息和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第七十三条 ### ### 的指导、监督, ### 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 ### ### 业自律, ### 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七十四条 ### ### 的组织、队#、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 ### 政机关。 第七十五条 ### 、 ### 、公安机关、 ### ### 政机关、 ### 罚、处分建议的, ### 政机关、 ### 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七十六条 ### 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 的管理, ### ### 。 第七十八条 ### 。 ### 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nd-->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