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时间:2016-10-01 地区:江苏省 查看完整内容
begin-->########end-->begin-->( ### 令第###号发布  ### 令第###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 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 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 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  ### 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  ### 政机关依照《律师法》 ### 监督、指导。   
   ### 依照《律师法》、 ### 业自律。   
  第五条  ### 政机关、 ### 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 表彰奖励。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 ### 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 ### 组织的实习活动, ### 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 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 ### 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 ### 为能力的;   
  (二) ### 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初审,报省、自治区、 ### 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 ### 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 ### 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 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 ### 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或者自收到申请材 ### 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 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 ### 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 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 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 ### 政机关。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 ### 政机关 ### 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 ### 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 ### 规定。 ### 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 ### 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 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  ### 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 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 ### 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 ###  ### 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  ###  ### 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 ### 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 ### 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  ### 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 ###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 ### 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 ###  ### 被注销, ### 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 ### 政机关、 ### 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第四章  ### 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 ### 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  ### 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  ### 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 ### 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 ### 、 ### 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 ### 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 ### 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三日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接受委托告知函,告知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 职责, ### 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   
   ### 、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不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 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 ### 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 ### 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第三十七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 ### 门施加压力。   
  第三十八条  ### 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二) ### 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 ### 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 ### 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 ### 规定、 ### 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 ###  ### 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 ### 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 ### 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 ### 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 ###  ### 为。   
  第四十条 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 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 ### 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 ### 会稳定。   
  第四十二条  ### ,公平竞争, ### 、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 ### 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 ### 、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十三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 ### 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五条  ### 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 ### 法律援助职责, ### 、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   
  第四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 ### 保管。   
  第四十七条  ### 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执业, ### 的执业管理制度, ### 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四十八条 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 ###  ### 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 ### 政机关向原审核颁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 ### 上刊登遗失声明。   
   ### 罚的, ### 罚期限届满前, ###  ### 政机关。   
  第四十九条  ###  ### 组织的职业培训。   
  第五章  ### 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  ### 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 ###  ### 整改的情况;   
  (四) ### 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 ### 和省、自治区、 ### 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 ### 警示谈话,责令改正, ### 监督; ### 罚的, ### 罚建议; ### 业惩戒的, ### 理。   
  第五十一条  ### 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 #建设和发展情况, ### #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 ### 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 工作;   
  (三) ### 表彰;   
  (四) ### 罚; ### 罚的, ### 罚建议;   
  (五) ###  ### 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 ### 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 ### 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 ### #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 ### #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 ### 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四) ###  ### 罚,监督、 ### 罚工作, ### 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六) ### #、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 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 ### 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 ### 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 ### 罚。   
  第五十四条  ###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五条  ### 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 ### 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 ### 政机关, ### 政机关。   
  第五十六条  ### 政机关、 ### 信息管理系统, ### 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第五十七条  ###  ### 的指导、监督, ### 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 ### 业自律, ### 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五十八条  ### #建设、执业活动情况的统计资料、 ### 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 、 ### 、公安机关、 ###  ### 政机关、 ### 罚、处分建议的, ### 政机关、 ### 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六十条  ### 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军队律师的执业管理, ###  ### 。   
  第六十二条  ### 。 ### 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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