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时间:2017-10-22 地区:安徽省 附件:含附件 查看完整内容
索引号:LB###/######-#####信息分类:招标采购内容分类:工业、交通发布机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 ##:##文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有效性:有效废止时间: 暂无关键词:交通 文件名称:##############审核人:初审: nbspnbspnbsp 复审: nbspnbspnbsp终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 投标法》《 ### 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 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 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 ### 。    
第三条  ###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 ### 评审, ###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 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 ### 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 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 ,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 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 下列职责:    
(一) ### ;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 ### 人代表提供授权函;    
(二) ### 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    
(三) ### 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 ### 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    
(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 委托招标的, ### 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 ### 人的规定。    
第八条  ### 下列职责:    
(一)审查、 ###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如需要);    
(三) ### 比较和评价;    
(四)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 ### ;    
(六) ###  ### 为。    
第九条  ###  ### 下列职责:    
(一) ### 监督职责分工, ### 成员的确定方式、 ### 监督;    
(二)对评标程序、 ### 监督;    
(三)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和其他参 ### 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  ###  ### , ### 为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    
第十条  ### 负责。    
 ###  ### 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 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标专家。    
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 ### 分别负责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工作。    
第十一条  ### 开始评标工作之前, ### 必需的信息, ### 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二条  ### 评标的, ### 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 ### 人视工作量确定。 ###  ### 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 或者协助评标:    
(一) ### 门的工作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五) ### 为、 ### 罚的人员。    
 ### 、 ### 、 ### 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协助评标的, ###  ### 评标的协助工作。 ###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 ### 算术性校核;    
(三) ### 有偏差, ### 归类汇总;    
(四) ###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 ### 核实;    
(五) ### 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 ### 查询核实;    
(六)在评标过程中, ### 复核,统计汇总; ### 整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 ### 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 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四章 评标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 于通讯屏蔽状态, ### 工作人员的手机、电脑、录音录像等电子设备统一集中保管。    
第十六条  ### :    
(一) ### 人单位公章的授权函及身份证, ### 其他成员表明身份;    
(二) ### 其他成员的身份证;    
(三)招标人代表宣布评标纪律;    
(四)招标人代表公布已开标的投标人名单, ### 成员有否回避的情形; ### 成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 ### 其他成员共同推选主任委员;     
(六) ### 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求招标人介绍项目概况、招标文件中与评标相关的关键内容及协助评标工作(如有)相关情况;    
(七) ### 评标,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 ### 人代表;    
(八) ### 形式检查,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 修改完善;    
(九)评标报告经形式检查无误后, ### 主任委员宣布评标工作结束。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安排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保证与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评审工作有序衔接,避免泄露评标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 ### 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 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 评审。 ### 成员的情况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 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 ### 成员, ### 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 构成不满足法定要求的, ### 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 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 ### 评标。 ###  ### 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 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 ### 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 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 有投标文件的全面、客观、独立评审,确保评标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  ### 项目概况的介绍和协助评标工作内容(如有)的说明, ### 文件, ### 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协助评标的, ###  ### 文件规定, ###  ### 定性, ### 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 修正。    
 ###  ### 认真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协助评标工作内容及信息仅作为评标的参考。 ###  ### 人协助评标工作存在疏忽为由规避评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  ###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 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对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 认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  ### 人书面说明情况, ### 。    
 ### 发现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明显文字错误,且修改后不会影响评标结果的, ### 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除此之外, ### 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 ###  ### 评审,依法判定其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凡属于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规定的重大偏差,或者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未做强制性规定,但出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 ### 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 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 ### 理。    
第二十四条  ### 应当根据《 ###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 ### 评审和认定;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 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投标弄虚作假的, ### 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 ### 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 ### 澄清或者说明:    
(一)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者明显文字错误;    
(二)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    
(三)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细微偏差。    
 ### 应当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澄清、说明时间。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盖章,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 ### 分。投标标的、投标函文字报价、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均视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澄清。    
 ### 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二十六条 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的, ###  ### 修正。对算术性修正结果, ### 应当按 ### 书面澄清。 ### 书面确认的,修正结果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其投标文件可继续参加评审。    
投标人对算术性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者未做书面确认的, ### 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如果确认修正 ### 确认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如果发现修正结果存在差错, ### 书面澄清。    
第二十七条  ### 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项目的, ### 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八条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 ###  ### 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评分低于满分值##%的, ### 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 成员总数为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如有效投标不足#个, ###  ### 评审。 ### 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 ### 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 投标。    
第三十条  ### 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 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 ### 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一条 评审完成后, ### 主任委员应当组织编写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个,并标明排序。    
第三十二条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 ### 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干预正常评标活动, ### , ### 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一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 ### 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三十三条  ### 完成的评标报告后, ### 形式检查, ### 必要的修改完善。形式检查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 ### 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    
(二)报告正文和附表等内容是否有涂改, ###  ### 成员签名;    
(三)投标报价修正和评分计算是否有算术性错误;    
(四) ### 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是否一致;    
(五)投标文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相关要求;    
(六) ### 成员签字是否齐全。    
 ### 对评标工作应负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标报告经形式检查无误后, ### 主任委员宣布评标工作结束。    
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 ### 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 ### 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 ###  ###  ### 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    
 ### 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 ###  ### 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    
 ### 门的监督。审查确认改变评标结果的, ### 重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分, ### 门备案。    
第五章 纪 律    
第三十六条  ### 成员应当客观、公正、 ###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 成员不得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 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三十七条  ### 成员有依法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 ### 人索取或者报销与评标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  ###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 ### 人。 ### 成员不得记录、 ### 带离任何评标资料。    
第三十九条  ### 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 ### 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 ### 。    
在评标期间, ### 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者诱导、影响其他评审成员的言论,不得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四十条  ### 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且对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  ### 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准入、诫勉、清退制度,健全对评标专家的评价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 ### 全面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 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工作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 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评标工作的,评标职责分工、评标工作的准备与实施等均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采用电子评标的, ### 。    
第四十五条  ### ,有效期#年。《 ### 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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