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令 第 ## 号 《#################》 ###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 。 部 长 金人庆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 ### 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 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 。 公开招标, ### 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 ### 数额标准的, ### 方式。 ### 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 ### 门的批准。 第五条 ### ### 采购。 第六条 ### 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 投标活动。 第七条 ### 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 ### 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 ### 投标活动的除外。 ### 投标活动的, ### 。 第九条 ### 投标活动, ### 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 ### ### 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 投标活动。 ### 事宜, ### ### 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活动。 ### 事宜。 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 ### 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 能力, ###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 ### 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 。 第十三条 ### 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 方式采购的, ### ### 。 第十五条 ### 方式采购的, ### ### ,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 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 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 ### 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 ### 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 ### 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 ### 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 ### 文件, ### ### ### 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 ### 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 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 ### 文件中说明, ### 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 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 ### 、 ### 文件后, ### 。 第二十五条 ### 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 ### 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 ### 考察。 第二十六条 开标前, ###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 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 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 ### ### , ### 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 ### 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 。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 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条 ### 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 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 分、 ### 分、 ### 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 ###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 ### 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 采购单位。补充、 ### 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分。 第三十三条 ### 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 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 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采购单位、 ### 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 ### 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 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 ### 同期贷款利率上浮##%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八条 ### 文件确 ### ; ### 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 ### 门。 ### ### 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 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 ### 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 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 ### 门, ### 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 ### 。 在评标期间, ### 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 ### 。 第四十四条 ### 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 负责, ### 下列职责: (一) ### 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 ### ### 为。 第四十五条 ### 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 ### 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 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 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 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 ### 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 ### ### 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 ### 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 ### 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九条 ### 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 职责; (二) ### 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 ### 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 ### 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 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 ### 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 ### 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 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 ### ### 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 ### 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A#+F#×A#+……+Fn×An F#、F#……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A#、……An ### 占的权重(A#+A#+……+An=#)。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 ### 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 /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A#+F#×A#+……+Fn×An,其中:F#、F#……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A#、……An ### 占的权重(A#+A#+……+An=#)。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 ### 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 ### 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 审查, ###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 可以书面形式( ### 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 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 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 ### 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六)编写评标报告。 ### 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 ### 成员名单; #、评标方法和标准;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 ### 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 ### 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 ### 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 ### 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 ### 。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 ### 门的批准。 第五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 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 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 ### 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 ### 谈判。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 ### ### 。 ### 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 ### 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 有异议的, ### 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 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 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 ### 门投诉。 ### 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 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 ### ### 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 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 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 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分,并予通报: (一) ### 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 ### ### 的; (三) ### ### 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 ### 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 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 ### 协商谈判, ### 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 ### 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 ### 门备案的; (十) ###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以罚款, ### 得的, ### 得, ### 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 ###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 ###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 投标情况的。 第七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 ### 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 ### 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 ### 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 ### ; (二) ### 的,撤销合同, ### 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 ### 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 ### 的, ### 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 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 ### 分。 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 ### 、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 得的, ### 得,情节严重的, ###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 ### 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 ### 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 ### 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 ### ### 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 ### 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 ### 合同义务的。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 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 ### 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 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 ### 评标的。 ### 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八条 ### ### 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 得, ###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成员资格, ### 项目的评标, ###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 ### ### 分。 第八十条 ### 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 理的,依法 ### 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 ### 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 ### 招标。 第八十三条 ### 罚, ### 门负责实施。 第八十四条 ### 罚不服的, ### 政复议, ### ### 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 ### 起诉, ### 罚决定的, ### ### 。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 方式确定; ### 以外方式确定的, ### 门批准。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 ### 另行规定。 第八十六条 ### 招标投标的, ### 。 第八十七条 ### ### ,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 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八条 ### 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九条 ### 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 ### 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十条 ### 。 ### ####年#月##日颁布实施的《 ### 办法》(财预字[####]###号)同时废止。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