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如下: 变更内容一: 原内容: (#)选厂无自有尾矿库(干式、湿式)的,投标单位需提供:尾矿库租用排尾的合同或协议,同时提供被租赁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变更为:(#)选厂无自有尾矿库(干式、湿式)的,投标单位需提供:尾矿库租用排尾的合同或协议,同时提供被租赁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供尾矿用于生态修复的地方政府批复文件;或提供尾矿综合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制砖、水泥、生态修复等)的销售意向合同(若尾矿销售用于生态修复的需同时提供地方政府批复文件)。 变更内容二: 原内容: #地要求 ### 地需符合属地政府安全环保要求, ### 储存能力不低于#万吨, ### 储存能力不低于#万吨。 ### 进行监管。 ### 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等装置,录像资料要求保存#个月以上, ### 共享。 变更为: ### 地需符合属地政府安全环保要求, ### 储存能力不低于#万吨, ### 储存能力不低于#万吨。 附件: 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澄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