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阅读次数: ### ### 经新安县人民政府批准, ### ### 上挂牌方式出让以下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承办。 ### 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号 土地位置 宗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用途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年) 起始价 (万元/亩) 起始总价(万元) 保证金 (万元) 增价幅度 (万元) XATD####-### 新安县磁涧镇游沟村 #####住宅用地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住宅## ### ####新安县磁涧镇尤彰村 ####住宅用地 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 住宅## ### ####新安县厥山路与涧丰路交叉口西南角 #####工业用地 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 ## ## ####新安县厥山路西侧 #####工业用地 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 ## ## ####新安县磁涧镇沪杭路与新纬五路交叉口西北角 #####工业用地 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 ## ## ####新安县涧丰路北侧 #####工业用地 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 ##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存在土地违法、违规、 ### 为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详见《出让须知》的要求)。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竞买的,要在联合竞买协议中明确各方出资比例及 ### 。竞买人资格要求详见竞买须知。 ### 上交易, ### 上交易系统( ### )进行。 ### 办理数字证书,并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人, ### 上挂牌出让活动。 ### 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三、 ### 上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 上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 ### 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 ### 上挂牌《出让须知》等文件。申请人可于#### ### 上交易系统, ### 上挂牌出让文件, ### 上竞买。 ### 上挂牌出让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 ### 上交易系统生成的保证金账号交纳, ### ### 土地专户);网上挂牌报价开始时间为####年##月##日#时,截止时间依次为####年##月##日##时##分、##时、##时##分、##时、##时##分、##时。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 ### 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 五、 ### 的事项 (一)XATD####-###地块、XATD####-###地块、XATD####-###地块和XATD####-###地块需按以下规定方可参与竞拍: (#)XATD####-###地块、XATD####-###地块和XATD####-###地块产业准入类型为:新材料,XATD####-###地块产品准入类型为:装备制造业。规划条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米,其中,XATD####-###号地块建筑高度≤##米,以上地块用途均为工业用地。 (#)以上地块控制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亩,亩均产值不低###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万元,能耗标准不高于#/万元产值。项目投产后,若达不到明确的纳税标准,则予以相应补齐。若连续三年达不到规定的纳税标准,则对土地按不高于出让价款予以补偿后收回。如闲置,则按《 ### 置办法》 ### 理。 (#)“净地”出让标准:以上宗地已达到“净地”供应标准,即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明确。 (#)用地环保条件:土地首先应符合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园区规划范 ### ### 建设。 (#)文物要求:以上地块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 文物勘探,形成文物勘探报告,办理《 ### 政许可证》,方可实施。 (#)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 ### 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并作出《“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 负责依法依规监督落实到位。 (二)网上挂牌时间及其他事项如有变动,以网上交易系统发布的通知为准。 (三) ### 上挂牌出让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办理成交手续,逾期由竞得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如对上述地块权属情况有异议的, ### 联系。 六、联系方式 出让方: ### ####-######## 承办方: ### ####-######## 数字证书办理:####-########或####-#####转人工服务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