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时间:2017-12-27 地区:重庆市 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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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已由中 ### 第六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年##月##日 


	


	


	


	


	


	


	


	


	############


	(#### ###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年 ### 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 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 ### 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 的领导下, ###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 ### 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 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 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 ### 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  ### 门 ### 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 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 ### 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 ### 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 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 ### 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  ###  ### 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 ### 批准后组织实施。


	
 ###  ### 门, ### 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 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 、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 ### 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 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 ### ,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 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 ### 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 ### ; ### 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  ### 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  ### 门 ### 门或者机构, ### 有关规定, ### 规划。


	
 ### 、 ### 和市、 ### 组成, ### 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 ### 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 有关规定, ### 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 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 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 。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 ###  ### 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 沿 ### 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 ### 门或者机构, ### 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 在地 ### 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 ### 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 门 ###  ### 门, ### 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 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 ### 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 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 ### 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 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 ### 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  ### 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 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 ### 门或者机构。


	
 ### 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 ### 在地省、自治区、 ### 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  ###  ### 门 ### 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 ### 预测地 ### 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 ###  ### 门书面报告。 ###  ### 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 ### 在 ### 门或者机构报告, ###  ### 门报告。


	
 ###  ### 门 ### 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 ### 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  ### 门和省、自治区、 ### 门或者机构, ### , ### 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 ### 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 ### 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  ### 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 ### 发布。省、自治区、 ### 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 ### 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 ### 相关学术交流外, ### 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 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  ###  ### 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 ### 批准。


	
 ###  ### 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 ### 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 ### 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 ### 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 门或者机构, ### 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 ### 门或者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 ###  ### 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  ### 门 ### 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 ### 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  ### 门 ### 门或者机构、 ### 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 ###  ### 门批准, ###  ### 。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  ### 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  ### 门和省、自治区、 ### 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 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 ### 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 ###  ### 抗震设防;对学校、 ### 的建设工程, ### 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  ### 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 ### 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 ### 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 ### 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 ### 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 ### , ### 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  ###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 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 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  ### 门 ### 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  ###  ### 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 批准。 ###  ### 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 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  ### 门备案。


	
 ###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 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 ###  ### 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 ### 、 ### 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  ### 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 ### 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 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  ### 。


	
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 ### 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省、自治区、 ### 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 ###  ### 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 ### 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四) ### ,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 ### ,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 ### ,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 ### 会秩序、 ### 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 ###  ### 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 门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 ### 和民兵组织, ### 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 ###  ### 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调运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第五十四条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 #, ### 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 ### #。


	
 ### #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在实施救援时,应当首先对倒塌建筑物、 ### 紧急救援。


	
第五十五条  ### 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 ### #快速、高效地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第五十六条  ###  ### #,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十七条  ###  ### 门和单位,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  ### 的统筹调度,并根据其专业特长,科学、合理地安排紧急救援任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八条  ### 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 ### 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 ###  ### 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 ### 门或者机构和财政、建设、 ### 的规定承担。


	
第五十九条 地震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 安置。


	
第六十条 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


	
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十一条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尽量保护农用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安排, ### 使用,事后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六十二条  ###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 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 ### 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 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 ### 为, ### 会秩序。


	
第六十三条  ###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 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六十五条  ###  ### 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修订完善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十六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 ###  ### 门与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 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土地、气象、水文、 ###  ### 门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 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 ### 专题论证。


	
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安排。


	
 ### 镇和乡村的选址以及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六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 ### 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九条 地 ### 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 的清理,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 ### ,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清理、 ### 置有关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和有毒化学品,开展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七十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院、文化、商贸服务、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


	
第七十一条 地 ### 门和单位,抢救、保护与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毁损的档案、资料,及时补充和恢复。


	
第七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 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尽快恢复生产。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支持。


	
第七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


	
 ### 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第七十四条  ### 政审批手续的事项, ### 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 的设置与管理、 ### #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 ### 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 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 ### 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第七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 ### 会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 ### 会监督。


	
第七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条  ### 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十一条  ### 为, ### 举报。


	
 ###  ### 调查, ### 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  ### 门、 ### 门或者机构, ### 门, ### 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  ### 的, ### 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分。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法律、 ###  ### 建设的, ###  ### 门或 ### 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 为之一的, ###  ### 门或 ###  ### 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  ### 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为的, ### 罚。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  ### 门或 ### 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 ###  ###  ### 为,没收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为的, ### 罚外,还应当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的规定缩短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八十七条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 抗震设防的, ###  ### 门或 ### 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 ### 会秩序, ### 为的, ### 罚。


	
第八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分。


	
第九十条 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 ### 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 ### 得的, ### 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 ### 理的设备、 ### 地。


	
(二)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的保障地震监测设施不受干扰、能够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空间范围。


	
(三)重大建设工程, ### 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烈度区划图,是指以地震烈度(以等级表示的地震影响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七)地震小区划图, ### 地条件, ### 详细划分的图件。


	
第九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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