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门、财政厅(局)、 ### 、 ### , ### 各省、自治区、 ### , ### ###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应对外资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现就####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年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月#日至#月##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 ### ),填报####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统计、 ### 门间实现共享。 ####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 ### 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 ### 条例》( ### 令第###号) ### 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 ### )向社会公示。 三、 ### 门应会同财政、税务、统计、 ### 门做好联合年报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 ### ,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统计、 ### 门。 ### ### ### ###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