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 致各投标人: 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 #、招标公告 第#.#.#条修改为:“资质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门颁发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招标公告第#.#.#条修改为:“ ? 近年( ####年##月##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年) 已完成 不少于 # (# 至#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 控制价的钢结构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 #、招标公告第#.#.#条修改为:“#.#.#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 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 (注册专业)(级别) 建造师, ### 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近三年(####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人本单位 ### 控制价的钢结构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条(#)修改为: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具有 工程类中级及以上 职称或者与项目经理要求相同的专业和等级的建造师;” #/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澄清!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