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公告〔####〕#号 为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令第###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号)、《嘉峪关市####— ### 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个计划”、“两个方案”》和《嘉峪关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 ### ### 征收改造。 ### 如下: 一、征收范围 ### 房以东、 ### 房以南、酒钢专用铁路线以西、双拥路以北国有土地上的居民住宅(平房),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万平方米,共有房屋###套。 上述房屋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单位: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 。 三、征收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一律不予补偿。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买卖、租赁、抵押房屋。 五、对不符合《 ### 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物, ### ### 拆除,不予补偿。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建筑物, ### ### 协商并签订合同。具体安置补偿按照《 ### 家属区危旧平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改造工作, ### 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征收单位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征收。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 ### 政复议, ### ### 政诉讼。 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